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卫生部于2005年12月印发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卫生许可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食品卫生管理措施,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卫生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对于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改善食品卫生整体面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卫生许可过程中也存在审查把关不严,使一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了卫生许可证,给食品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二是精心部署,积极宣贯《办法》是食品安全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办 法》宣贯工作,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自身培训工作。
三是严格发放审查,把好准入关。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业、食堂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审查的必须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加强书面和现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决不予发证。已经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地区,要严格把关,申请者量化分级评分要达到总分60%以上。对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本着服务便民,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换发证件时重新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吊销原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三年内不得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 四是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按照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许可后监管要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记要加贴在卫生许可证上并根据评分变化及时更换。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摊点。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吊销,要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五是严格自律,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
六是稳步实施,做好过渡衔接。各省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精神,尽快调整本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管理办法,抓紧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
对今年6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各地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完成旧证换发工作。今年6月1日后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