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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有毒河豚鱼捕捞加工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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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食安委〔2006〕1号 
  

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县、自治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春节期间我省乐东县再次发生两名渔民误食河豚鱼中毒死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于我省属于河豚鱼中毒事故高发地区,尤其春季是河豚鱼中毒高发期,历年来屡次发生河豚鱼中毒事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有毒河豚鱼的捕捞、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关于有毒河豚鱼处置的规定,现就我省加强有毒河豚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到有毒河豚鱼,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不宜自行食用,也不得转送他人或者让其流入市场。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捕捞企业的作业管理,应从源头上堵住有毒河豚鱼非法流入市场;进一步加强对捕捞作业者和广大渔民宣传有毒河豚鱼知识工作。

      二、生产加工企业及个体作坊原则上不允许加工销售河豚鱼及其制品。确实因出口需要加工河豚鱼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禁止一般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作坊加工销售河豚鱼及其制品。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加工河豚鱼的企业加强管理,严防企业因管理不善原因使其原料及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三、严禁商业流通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有毒河豚鱼及其制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防有毒河豚鱼流入市场;要加强市场日常巡查工作,若发现销售有毒河豚鱼及其制品的,要予以没收处罚,集中销毁。
  
  四、餐饮企业和个体摊贩原则上不允许加工出售含有有毒河豚鱼成份的餐食。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企业和个体摊贩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餐饮企业和个体摊贩非法加工销售含有有毒河豚鱼成份餐食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有毒河豚鱼监管工作中当好当地政府“抓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有毒河豚鱼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加强信息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主动引导和配合当地主流媒体,大造宣传舆论之势,宣传有毒河豚鱼知识。

      做好有毒河豚鱼处置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消除本位思想的影响,相互协调与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有毒河豚鱼的捕捞、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尽最大努力避免有毒河豚鱼中毒事故发生。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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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波堂 稿件作者: 邹健
信息来源: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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