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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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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制订并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将我省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管理办法》主要从流通领域监管入手,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严把进货关和销售关,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保障群众利益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自觉性。要组织辖区内市场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和经销商,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要积极采取媒体报道、张贴公告、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扩大《管理办法》的影响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防患的消费意识。
二、完善机构,明确职责
(一)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取得体检合格证;
2、经过相关行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知识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合格;
3、工作责任心强。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宣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督促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收集市场内最新食品安全信息、产品检验结果,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4、记录、整理市场每日的食品安全状况。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一)协议准入制度
包括经销商准入和商品准入两个方面。
经销商准入的必备条件是法律法规要求与经营食品相关的各种证照齐全,市场与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商品准入的必备条件是与商品生产相关的批准证书齐全、有效,与商品质量检验相关的证书、报告齐全、真实。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
1、市场应对入市交易的经销商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2、记录内容包括经销商的户名、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经营产品、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以及其经营商品的质量情况;
3、经销商档案不得任意销毁,经销商退市后其档案至少保留2年。
(三)索证索票制度
主要包括市场向入市经营的经销商索证索票和经销商向其供货商索证索票两个方面,依法认真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
1、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并且认真填写有关内容,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
2、经销商要如实记载每种食品的生产厂家与供货商的有关情况、品名、进货时间、商品来源、规格、数量、商品质量保质期限等内容;
3、从事批发业务的经销商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载销售对象、联系方式及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等内容,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 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票证不符商品必须退市;
2、市场销售的食品出现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市场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3、由食品安全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市场必须对以上各种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六)现场制作管理制度
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鼓励现场使用玻璃隔间,使消费者能够在可视范围内清晰地看到加工过程。
四、加强日常监管和信用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各类食品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掌握本地区食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立日常的市场巡查制度,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是否按照经营要求设置了食品安全机构或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五项管理制度;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是否符合要求等。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市场或食品经销商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商务部门要在本辖区内公布举报电话。要逐步建立各类食品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将日常巡查情况记录在案。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场和经销商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省商务厅设立的举报、投诉电话:65220921 65330249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管理处,联系人:冯大德,王建国)
传 真:65335988
E-mail:hjwjg68538@126.com
也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举报、投诉。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件: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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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建国
稿件作者: 王建国
信息来源: 商务厅市场运行管理处
录入时间: 2007-5-9 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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