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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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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制定颁发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至今为止我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性文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分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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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建国 稿件作者: 王建国
信息来源: 海南省商务厅 录入时间: 2006-4-18 22: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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