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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有毒河豚鱼捕捞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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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由于我省属河豚鱼中毒事故高发地区,尤其春季是河豚鱼中毒高发期,近年来我省屡次发生河豚鱼中毒死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有毒河豚鱼的捕捞监管,维护渔民生命安全,根据《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有毒河豚鱼捕捞加工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琼食安委[2006]1号要求,现就加强有毒河豚鱼捕捞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有毒河豚鱼捕捞监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要加强对捕捞企业和渔民捕捞生产监督管理,凡是捕捞到有毒河豚鱼,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不宜自行食用,也不得转送他人或者让其流入市场。
三、要加强对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严把有毒河豚鱼上岸关口,保证从源头上堵住有毒河豚鱼非法流入市场销售和加工;要加强渔港码头日常巡查工作,若发现非法销售有毒河豚鱼及其制品的,要及时报告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处罚。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有毒河豚鱼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各种形式在渔港、渔村、渔船中宣传,增强捕捞作业者和广大渔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渔民依法处理有毒河豚鱼,避免有毒河豚鱼中毒事故发生,保证渔民生命安全,保证渔区的社会稳定。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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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海
稿件作者: 王海
信息来源: 省海洋与渔业厅
录入时间: 2006-9-12 15: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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