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充当同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抓手”,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按照省政府规定,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或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的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事机构(食安办)的日常工作。